隨著工程造價市場化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推進,16號部令部分條款,已不能滿足建筑工程發承包計價管理的需要。
住建部對《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16號部令進行了修訂。并在官網發布《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這次修訂,增加推行建筑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的條款。
重點
明確過程結算的內容,規定過程結算開展的基本流程和時限要求,提出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審計作為延期結算理由。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施工過程結算的期限應有明確約定;沒有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必須加蓋企業公章,編制人和審核人分別簽字加蓋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印章,意味著施工單位也必須配置注冊造價工程師,預計最少是一造一個,二造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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