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依法必須招標的施工項目,2020年3月下旬發布招標公告,共有13家施工企業參加投標。4月20日,該項目完成了評審。近期在整理資料時發現,其中兩個投標人的保證金憑證混裝了(當時評審時未發現),這兩個投標人不是中標單位。現在投標有效期已過,這個串標嫌疑應當由誰來認定?是由原評標委員會認定嗎?如果想處罰這兩個投標人,該怎么做?
張志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本例所列情形,屬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的視為串標情形。但本項目評審已結束,在評審階段,評標委員會未發現這一情形。如招標人想處罰這兩家單位,可將該情況向當地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由行政監督部門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