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況下不受理投標人的投訴?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1)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2)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3)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4)超過投訴時效的;
(5)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6)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2、招標項目疫情期間暫停該怎么辦?
3、什么情形,采購項目應按廢標處理?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中的規定,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4、投標文件送達方式要注意什么?
投標文件可以是直接送達,即投標人派授權代表直接將投標文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送達。投標文件也可通過郵寄方式送達,郵寄方式送達應以招標人實際收到時間為準, 而不是以郵戳為準。
5、招標文件評分標準前后不一致怎么辦?
一般而言是可以發布澄清和修改的。但是有幾點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一,先看評分標準有沒有備注,比如“文中與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為準”等,小心被坑;
第二,如果排除了第一條,就給招標代理打電話,如果確實存在的話,會發澄清的;第三,如果你提醒過后,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不發澄清,那你要小心,基本可以斷定這個項目是有問題的,琢磨一下自己是不是去當炮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