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財政部網站發布《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2019年9月1日起施行。《通知》提出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加強政府采購執行管理等要求。
文件中提到的一些妨礙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的規定,恰是當前許多地區的通行做法。隨著38號文的落地,想必這些舊有規則,將成為未來一段時間政采監督審計的重點。
《通知》中首先列出了十種妨礙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的做法,并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進行重點清理和糾正。其中包括:
不應當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股權結構等,對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
不得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要求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
不得將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設置為資格條件等。
不得強制要求采購人以搖號、抓鬮等隨機方式或者比選方式選擇采購代理機構,干預采購人的自主選擇權;
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要求采購人采用隨機方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并列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除上述情形外,通知中還提到,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參與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備案、監管、處罰、收費等事項;不依法及時、有效、完整發布或者提供采購項目信息,同樣是屬于妨礙公平競爭的做法。
同時,《通知》對政府采購活動的執行管理提出優化、細化和規范化的要求。
辦事程序需簡化。此處重點是指簡化供應商的辦事程序。例如:
對于供應商出具委托書的,不得要求法人代表到場開標;
對于采購人可通過互聯網查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
對于供應商可在線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紙質材料;
對于按規定提交承諾函的,不得再要求出具相關部門證明文件。
執行要求需細化。特別提出,采購人對于投標文件的格式應當簡化明確,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
采購執行要規范。在投標保證金的收退上,采購人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非現金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且投標保證金的繳納截止時間應當與開標時間一致;
在采購資金的支付上,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應當自收到發票后30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
在供應商的利益損害賠償和補償機制上,因采購人原因導致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對供應商受到的損失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通知》提出,加快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加快完善電子化政府采購平臺的網上交易功能,實現在線發布采購公告、提供采購文件、提交投標(響應)文件,實行電子開標、電子評審。
此外,《通知》還就進一步提升政府采購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購質疑投訴和行政裁決機制等作出規定。
提升政府采購的公開透明程度。其一是要求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平臺提供便捷、免費的在線檢索服務,無償提供所有依法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
其二是對外公開開標活動,允許除投標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員觀摩開標活動。
其三是提前公開主要采購項目、采購內容及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采購時間等采購意向信息,便于供應商提前了解采購信息。
在供應商質疑投訴和行政處罰機制上,需要建立研究建立與“互聯網+政府采購”相適應的快速裁決通道,為供應商提供標準統一、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同時,在實施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時,堅持程序合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8號文的出臺,承繼了去年10月、1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聚焦企業關切進一步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和《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
總的來說,這些措施著重體現為破除政府采購中不合理的藩籬和門檻,進一步減輕供應商負擔、保障其參與政采活動的合法權益,并通過采購工具優化和規則更新提高采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