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4月17日,自然資源官網部發布《關于推進建設用地審批和城鄉規劃許可“多審合一”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通知明確要求,改革按照“一類事項一個部門統籌、一個階段同類事項整合”的原則,合并審批、優化流程、簡化材料,加快推進建設用地審批和城鄉規劃許可“多審合一”改革工作。
通知中就有關事項提出:
1、用地預審權限在省級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可以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和選址意見書合并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選址意見書),實行“一表申請、一窗受理、合并辦理”。
2、用地預審權限在部里,建設單位可以一并向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的申請。由自然資源部核發用地預審意見,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3、使用已批準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項目,不再辦理用地預審。確需辦理選址意見書的,向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的,將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整合,實行“一表申請、一窗受理、同步辦理”。
建設單位提出劃撥用地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申請,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一并受理、辦理和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據詳細規劃編制土地有償使用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組織土地供應,將規劃條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設單位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向建設單位同步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對用地要求明確、規劃條件確定的項目,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出讓土地的項目,用地預審后選址和規模等無變化的項目,支持探索將土地供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步辦理。
5、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的規劃核實、土地核驗、不動產測繪等合并為一個驗收事項。
6、結合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同步辦理建設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確需占用農用地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和農用地轉用審批同步辦理。
7、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建設用地審批、城鄉規劃許可和不動產登記等環節的多項測繪業務合并,推進“多測合一、聯合測繪、成果共享”,不得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多次提交測繪成果。
此外,通知還要求,對現有建設用地審批和城鄉規劃許可的辦事指南、申請表單和申報材料清單進行清理,進一步簡化申報材料。
實現建設用地審批和城鄉規劃許可的信息共享,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前期已提供且無變化的、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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