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指出:
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規定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規定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一般競爭性領域實施特許經營或者以特許經營為名增設行政許可;
2.未明確特許經營權期限或者未經法定程序延長特許經營權期限;
3.未依法采取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直接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特定經營者;
4.設置歧視性條件,使經營者無法公平參與特許經營權競爭。
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確要求、暗示、拒絕或者拖延行政審批、重復檢查、不予接入平臺或者網絡、違法違規給予獎勵補貼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2.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中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活動;
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通過設置不合理的項目庫、名錄庫、備選庫、資格庫等條件,排斥或限制潛在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時、有效、完整地發布招標信息;
2.直接規定外地經營者不能參與本地特定的招標投標活動;
3.對外地經營者設定歧視性的資質資格要求或者評標評審標準;
4.將經營者在本地區的業績、所獲得的獎項榮譽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或者用于評價企業信用等級,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5.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要求經營者在本地注冊設立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6.通過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絕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的規模、方式以及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址、模式等進行限制;
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直接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4.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將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作為參與本地招標投標、享受補貼和優惠政策等的必要條件,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