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實施
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認真組織實施,加強項目管理,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建設規模以及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進行建設,嚴禁將中央預算內投資截留、擠占或挪作他用。要切實落實項目建設條件,重點安排因配套基礎設施短板影響群眾使用的項目;對審計、督查發現存在問題多、整改不到位的市縣,要減少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二、分解下達
請在收文后30個工作日內將投資計劃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及時上報備案并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相應分解至具體項目。
三、加強監管
項目單位要嚴格落實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監管的主體責任。
四、按月調度
列入本批計劃的項目,均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監管體系,請有關方面嚴格做好項目信息數據填報和審核工作,提高填報數據質量。請于每月10日前將本批計劃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五、績效目標
本批計劃的總體績效目標詳見績效目標表(附后),請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此次下達的投資計劃按照下達單位分解落實績效目標,與投資計劃同步分解下達,分解的下達單位績效目標表隨分解文件一并上報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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