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從住建部官網獲悉,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人社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六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以下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提出: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對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業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
指導意見明確,工程擔保是轉移、分擔、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的重要措施,是市場信用體系的主要支撐,是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的有效手段。
當前,建筑市場存在工程防風險能力不強、履約糾紛頻發及工程欠款、欠薪屢禁不止等問題,亟須通過完善工程擔保應用機制加以解決。
對此,指導意見提出,加快推行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保業務。
到2020年,各類保證金的保函替代率明顯提升;工程擔保保證人的風險識別、風險控制能力顯著增強;銀行信用額度約束力、建設單位及建筑業企業履約能力全面提升。
此次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人社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六部門聯合發文力推工程擔保制度,支持多個擔保保證人開展業務,保證公平競爭。
為了促進工程擔保市場健康發展,指導意見還對加強風險控制能力建設、創新監督管理方式、完善風險防控機制、加強建筑市場監管、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推進信用體系建設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具體內容如下:
1、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推行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證保險;嚴禁任何單位和部門將現金保證金挪作他用,保證金到期應當及時予以退還。
2、大力推行投標擔保。招標人到期不按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標保函的,應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3、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4、以銀行保函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銀行保函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5、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并實行差別化管理。
6、支持工程擔保保證人與全過程工程咨詢、工程監理單位開展深度合作,創新工程監管和化解工程風險模式。
7、積極發展電子保函,鼓勵以工程再擔保體系增強對擔保機構的信用管理,推進“互聯網+”工程擔保市場監管。
8、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時,應當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9、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全面公開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工程業績、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擔保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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