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確定深化增值稅改革的措施,進一步減輕市場主題稅負;決定設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推動環節小微企業和“三農”等融資難題;聽取國務院機構改革進展情況匯報,確保機構重置、職能調整按時到位,討論通過《國務院工作規則(修訂草案)》。
建筑業增值稅稅率從11%降至10%
根據之前發布的《營業稅改正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建筑業的增值率稅率和增值稅征收率為11%和3%,其中建筑安裝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連續12個月建筑安裝服務銷售額未達到500萬元)則適用3%的征收率。
此次會議指出,過去五年通過實施營改增累計減稅2.1萬億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為進一步完善稅制,支持制造業、小微企業等實體經濟發展,持續為市場主體減負,會議決定從2018年5月1日起,一是將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稅率從17%將至16%,將交通運輸、建筑、基礎電信服務等行業及農產品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從11%將至10%,預計全年可減稅2400億元。
二是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將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標準由50萬元和80萬元上調至500萬元,并在一定期限內允許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讓更多企業銷售按較低征收率計稅的優惠。
三是對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電網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予以一次性退還。
實施上述三項措施,全年將減輕市場主體稅負超過4000億元,內外資企業都將同等收益。這三項措施也是對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涉及增值稅改革制度的落實,即改革完善增值稅制度,按照降低制造業、交通運輸等行業稅率,提高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
有專業人士分析,5月1日起,我國增值稅稅率中的17%和11%將不復存在,分別由16%和10%所替代,即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農產品等23種低稅率貨物除外)、銷售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6%;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等23種貨物,稅率為10%。
6%和零稅率及其適用范圍不變,5%和3%征收率及其適用范圍不變。5月1日后,除零稅率外,我國稅率仍為三檔,即16%、10%和6%。
2020年前實現增值稅立法,一個重要目標是將稅率由目前的三檔簡并為兩檔,這說明,這次推出的改革措施只是調整稅率,目的是為了繼續加大減稅力度,而不是簡并稅率,稅率簡并仍然在路上。
降低稅率有何影響
有專業人士對此次的稅率下調對納稅人有何影響進行了分析,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稅率的變動理論上講并不會影響社會產品的不含稅價格(包括收入和成本),因此,在不考慮附加稅費的情況下,稅率降低只會導致國家少征稅,并不必然導致中間環節納稅人受益。
增值稅的稅負終將由末端消費者承擔,因此稅率降低理論上會使末端消費者直接受益。包括:自然人,獲取消費品的含稅價格降低;適用免稅和簡易計稅的納稅人,采購成本降低,利潤上升。
以上分析,都以不含稅價格不變,含稅價格同比例降低為前提,考慮到我國實體經濟價格形成機制尚未達到有效市場水平,不排除稅率下降,含稅價格卻不變的情況出現,這樣就會導致下游企業稅負不降反升,利潤下降。
因此,單純的降低稅率,有可能無法達到預想的效果,出現上游納稅人剝奪下游納稅人利益的局面,建議國家財稅、價格等部門出臺相應保障措施。
對于納稅人而言,建議采取以下應對措施:對于尚在執行中的合同(一般計稅),5月1日前的交易,仍應以原合同條款為依據,可不調整合同價款,嚴格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票和抵扣。
對于5月1日無法執行完畢的合同,如建筑施工合同,甲乙雙方應重新進行合同條款談判,在保證不含稅價款不變的情況下,相應下調銷項稅額。對于5月1日后新簽的合同或新發生的交易,定價時應執行新稅率。
總承包企業與其分包商、供應商也應按照同樣原則進行調整。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開發項目,2018年5月1日以后交房發生納稅義務時,含稅價格也應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