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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師管理改革思路——取消執業印章,增加社保考核

發布時間:2015-08-10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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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 153 號《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于2006年12月11日經建設部第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為落實國務院行政制度審批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注冊建造師管理,住建部對原《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2014年6月30日,住建部建筑市場監管司發布“關于征求《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從修訂征求意見稿和“關于《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的修訂說明可以看出住建部對建造師管理的改革方向,現整理如下,供廣大建造師參考。

 

 

 

關于《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的修訂說明

1
修訂的必要性
 

2007年原建設部頒發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以下簡稱153號令),對于強化注冊建造師的管理,規范注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為,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注冊建造師執業制度的發展,出現了虛假注冊、執業責任難落實、繼續教育工學矛盾突出等問題,現有部分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注冊建造師管理的需要。尤其是,黨的十八大召開后,黨中央和國務院提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簡政放權,提高效率的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擬將原由本級審批的一級建造師注冊審批工作下放至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許可主體、許可程序、監管主體方面進行調整,因此非常有必要對153號令進行修訂。

2
修訂的主要內容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保留了153號令的基本構架和內容,重點做了如下修改:

(一)進一步簡政放權,將一級建造師注冊審批下放至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現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審批的一級建造師的初始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和延續注冊等事項,交由省級注冊管理部門負責,由其組織審查、辦理公示、公告等事項;為保證全國數據共享,規定要求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建造師的注冊情況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適應實際情況,調整注冊有效期,調整注冊建造師注冊專業數量要求,取消執業印章。考慮到工程建設實際,將注冊有效期由3年調整為5年;為避免注冊建造師盲目增加專業,規定一個建造師只能同時申請注冊兩個專業;鑒于建造執業印章在實際工作中使用較少,擬取消執業印章;同時,針對建造師掛靠問題,規定“一個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單位不得超2次。”

(三)為規范建設工程施工管理,調整注冊建造師的擔任項目負責人的項目范圍。注冊建造師從建立之初的80余萬人,已經發展至170余萬人,基本能夠滿足現有工程建設的需要,且部分地區已經規定小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應由二級注冊建造師擔任,因此改變原來大中型項目必須由建造師擔任的要求,規定“未取得注冊證書的,不得擔任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四)調整了個人申報資格的材料要求和規定,增加了對社會保險的考核。一是鑒于近年來注冊過程中,發現有部分建造師存在掛靠在其他單位,僅僅通過要求提供聘用合同難以發現此類問題;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已經明確要求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建立統一的自然人、法人統一代碼,因此,社保證明可以保證申請人與企業唯一勞動關系,在原申報材料的基礎上增加社會保險證明,可以有效的杜絕注冊建造師掛靠行為的發生。

(五)體現以人為本,調整了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要求。簡化要求,不再在部令中明確選修課和必修課的劃分,同時減少了建造師一個注冊有效期內參加繼續教育每年平均學時數量。為強化建造師職業道德的要求,增加了每個注冊期內職業道德教育不少于10個學時的要求。下一步,我部將針對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反映比較突出的工學矛盾、教材與實際脫節等問題進行調研,并對建造師繼續教育體制進行調整。

(六)建立誠信檔案,增加了執業登記的要求。一是規定注冊審批部門應建立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同時明確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所包括的具體內容,包括的注冊建造師的基本情況、業績、獎懲情況、不良行為等內容;二是增加“注冊建造師執業信息實行登記制度”的制定,要求注冊建造師上報其執業信息,便于主管部門及時掌握建造師執業動態,方便監管。

(七)強化信息化建設,增加對注冊建造師管理系統的要求。一是由于建造師注冊分散在各個省區市,但是執行地點并不僅僅局限于本區域,因此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利用信息化技術,建立注冊建造師的電子信息檔案,及時記錄建造師的注冊、執業、獎懲等信息,因此,在規定中增加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注冊建造師管理,建立注冊建造師的信息數據庫,能夠及時記錄建造師的注冊、執業、處罰等信息,并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二是避免出現各自為政,數據孤島的問題,明確各個部門和管理系統之間的關系,實現數據信息共享,規定了“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國統一的注冊建造師管理信息系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的注冊建造師信息系統,并與全國統一的注冊建造師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數據互聯共享。”

(八)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增加了對層級監管的要求。一是對注冊建造師義務中增加配合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內容;二是明確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三是將偽造(“克隆”)證書列入注冊建造師禁止性行為;四是明確對注冊建造師的處罰權限,規定“停止執行、撤銷注冊、吊銷證書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注冊機關,由注冊機關作出相應處罰”;五是增加對聘用單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聘用單位協助建造師弄虛作假注冊等行為,也要進行處罰。

 

 

此外,根據國務院和地方機構改革情況,對有關部門名稱也做了相應調整。

按照這一改革思路,《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如下:

截至本文發稿,尚未在住建部網站等官方網站查詢到關于《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修訂發布的消息。但從該修訂征求意見稿和修訂說明可以看出,建造師的管理將逐步趨于規范、透明,誠信體系和登記制度的建立,以及建造師簽名的規定等,也將使多年存在于工程領域的建造師掛靠等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

來源:建筑經濟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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